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淮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消费层次,扩大淮安旅游市场影响力,展示淮安旅游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
(二)淮安市行政区域外对淮安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中国国内、国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50%给予奖励。
2.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设区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淮安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且包含城市名称“淮安”字样,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
3.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设区市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4.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主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种赛事,参赛人员100人以上,且赛事活动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赛事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二)游客招徕
游客须在第一地接旅行社属地辖区驻留1晚以上,游览淮安市行政区域内2个(含2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各县区旅行社之间输送游客的,不属“游客招徕”奖励范围。
1.航空旅游。凡从国内客源市场组织游客乘机来淮旅游,旅游包机须在淮安涟水机场落地,对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一次组织10——1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6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20——2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7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30——3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8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40——4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9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的旅游团队,按照100元/人予以奖励。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奖励2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3 万元。
年组织游客累计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组织游客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专列旅游。对从国内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旅行社,旅游专列停靠在淮安境内火车站,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大巴车队。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一次组织人数在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800人的,奖励2万元;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
4.自驾游车队。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或车友俱乐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 台以上,人数在100 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 台以上,人数在150 人以上,奖励1万元。
5.其他奖励。对全年组团来淮安旅游的游客总量在2000-2999人次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10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15元/人奖励;3000-4999人次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15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20元/人奖励;5000人(含5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20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30元/人奖励。
(三)高等级旅游品牌创建
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自批准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无重大旅游投诉被通报处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评选上的国家4A级景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创成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主题品牌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星级饭店、星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核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相应等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旅游风情小镇和乡村旅游区建设
当年评选上的省、市级旅游风情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评选上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乡村旅游区通过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复核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旅游新业态建设
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在100-200辆之间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超过200辆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乡村旅游消费
游客持“淮安旅游休闲年卡”在指定乡村旅游区享受打折或减免优惠;对指定开通非节假日淮安美丽乡村旅游直通车线路的运营单位,游客在非节假日乘坐指定的乡村旅游直通车享受半价优惠,优惠部分按实际运营车次给予补贴。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区分级承担。市财政在各县区对相应单位的奖励兑现后补助50%(在旅游引导专项资金中专项列支)。
2.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应统筹用于品质提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四、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宣传推广”、“高等级旅游品牌创建”、“旅游风情小镇和乡村旅游区建设”、“旅游新业态建设”、“乡村旅游消费”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28日。
“宣传推广”申报单位将填具的《淮安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高等级旅游品牌创建”、“旅游风情小镇和乡村旅游区建设”、“旅游新业态建设”、“乡村旅游消费”申报单位将填具的《淮安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2.“游客招徕”中的诸项奖励。本项每年度奖励一次,各旅行社在次年度1月15日前填报奖励资金申报表,汇总申报当年的奖励资金。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淮安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15日内,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确认;确认结果书面通报相关申报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市外旅游团队来淮安旅游的奖励,由本市地接旅行社申报,需提供:组团社名称、客人名单表(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组团社团队计划单、地接社团队接待计划书、铁路或航班票证、与本市地接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淮安旅游,市外组团旅行社应在到达前5天将详细接待计划报本市地接旅行社,由地接旅行社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以备核查,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地接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档案要素必须一致(如来淮时间、住宿时间、游览收费景点时间、离淮时间等);组织来淮安旅游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8:2的比例分配;对申报奖励的材料审核由市旅游局负责,航空旅游的由市旅游局和淮安机场公司共同审核。
(二)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区。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五、其他事项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财政局、市旅游局适时派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